日前,应急管理部官方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征求意见,其中对“事故统计一般规则”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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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
3.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的形式雇佣人员进行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4.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旅游景点和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5.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6.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这些车辆是否负有事故责任,均纳入道路运输事故统计。
7.因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即纳入事故统计:一是自然灾害未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的;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选址不合理的;三是在能够预见、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的。
8.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自然人从事小作坊、小窝点、小矿洞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纳入统计。
9.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10.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
1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12.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统计。
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13.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14.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当甲单位与乙单位因存在劳务分包关系,甲单位派遣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15.乙单位租赁甲单位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16.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时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
17.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发生事故的单位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18.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19.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20.建筑业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填写施工单位名称。
其中,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凡分承包工程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分承包工程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凡未签订分承包合同或分承包工程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承包合同不一致的,不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同时,应在A1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21.急性工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人数统计为重伤人数。
22.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3.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部分事故信息,应持续跟踪并予以补充完善。